從「正義」轉向為「義務和責任」
蔣興儀/2010
在討論廢除死刑與否的議題時,同學們分成兩邊,持著各自的立場相互進行辯論。其中一位站在廢除死刑立場的同學,為他的立場提出許多強而有力的說詞。然而,在整個辯論結束之後,這位同學卻私下問我:「老師,為什麼不可以以暴制暴?」對於「死刑是以暴制暴」這個他從頭反對到尾的主張,他卻問了「為什麼不可以?」是相當令人感到奇怪的。
我最初的想法是,這個同學所受的道德教育非常良好,使得他把「不可以以暴制暴」這樣的律令深深烙印在心裡,但是卻不知道以暴制暴的問題何在。只知其然,不知其所以然。但是,更深入去想,我便否定了自己的這個想法。事情並沒有這麼簡單,如果要我們這些經常討論倫理學議題的老師一下子回答出這個問題,對我們也是有相當困難程度的。
因此,我認為這個同學不是不知原由,而是他碰觸到了倫理學的核心,對於一般人所謂的正義、秩序、公理等概念,產生了疑惑。這種疑惑是根本性的,例如:難道,我們的法律不正是顯示了用公權力來進行懲罰的正當性嗎?我們所謂的正義,不正是某種形式的「以暴制暴」嗎?當我嘗試從這個方向來設想這位同學所提出的問題時,便赫然發覺,這個問題竟是如此地艱難、深刻與豐富。
1. 不該從「自由人」縮減為「自然人」
心理學常常從人的本能出發,舉出人在遇到危險時的兩種立即反應:戰或逃。當我面對巨大威脅時,為了自我保護,我要嘛拔腿就跑,要嘛回身反擊。在這種情況下的反擊,就是一般所說的正當防衛,正當防衛不是暴力。但是,「以暴制暴」就不同了。當犯罪者已然束手就縛,等待制裁時,我們不是基於被動緊迫的自我保護立場,而是基於主動的裁判處理立場。此時,我們有機會有時間冷靜地深思熟慮,但是,我們卻採取了和正當防衛同樣的本能反應,對他進行反擊,這就成為了暴力。在我們可以有自由選擇的機會時,我們寧可放棄自由選擇的意志,僅僅依憑本能來行事,這意味著甚麼?
哲學家康德(Kant, I.)在談論倫理學時說:人是「有限的理性存有者」(finite rational being),這個概念包含了人的雙重面向。第一,人是「有限的存有者」:人也不過就是動物之一,跟動物一樣會死,跟動物一樣受限於感官的直接反應。第二,人是「理性的存有者」:人可以超出他自身的動物性,具有思考、判斷、抉擇等能力。當我擺脫了我自身之中的動物性,能依據理性思考而做出一個道德選擇的時候,我就是自由的,我從動物般的「自然人」狀態,變成為「自由人」。我不再依附於自然的本性,我超出了感官限制,雖然我的身體仍然是有限的,但我的心靈卻是無限的。
道德不是一頂「高帽子」,不是高標準的情操,相反的,道德是我們從自然人轉變成為自由人的「基本特徵」。動物沒有道德,只有人有道德。因此,「以暴制暴」的思維將人給縮減了,它讚揚憑藉快意恩仇而行事的行為,倡導大家採取和犯罪者同樣的衝動,鼓勵人朝向自然人的方向回退。「以暴制暴」不僅在邏輯上出了問題(「既然他用暴力對待別人,我就可以用暴力對待他。」這個命題不合乎邏輯,我並沒有因此而站得住腳,我是用他的錯誤來支持我的做法,我跟他一樣都是錯的),在倫理學上則是逃避了自由。
2.「正義暴力」比「邪惡暴力」更危險
反對廢除死刑的靜坐抗議活動中,有個「滴滴血淚,化為正義」的口號。此口號可以用來討論「以暴制暴」概念之中的兩個「暴」字。後面那個「暴」指的是犯罪者的邪惡力量所造成的暴力,前面那個「暴」指的是執法者或其他人為了裁判與消滅犯罪者,以正義力量所造成的暴力。這兩個「暴」,除了一個是非法的,一個是合法的之外,還有其它程度或層次的區別嗎?表面上看來,似乎犯罪者的邪惡暴力發生在前,是自私、殘忍、不人道的,而裁判者的正義暴力發生在後,是無私的(平撫受害者)、高尚的(保護社會大眾)、人道的(槍決不會受太多苦)。因此,大家或許會說,正義暴力是對的,有其存在的必要性。
然而,我反對這兩個區別。第一,時間先後的因果關係是不確定的。或許,並不是因為先有犯罪,才需要死刑。而是因為死刑一直存在於我們的社會中,才讓犯罪者在偏差的成長過程中,產生了「人可以處決人」這種錯誤觀念。第二,如果正義暴力是「高尚的」,那麼,我們隨時都可以用「為了你好」、「為了大家好」的名目,去做殘忍的事。例如,體罰是為了學生好,黑道火拼是為了社區和平,魔鬼訓練營是為了鍛鍊意志…等等。
正義暴力不僅遠離了道德和倫理,它甚至更危險,比邪惡暴力的摧毀性更強也更持久。因為邪惡暴力是個別進行的,而正義暴力卻集體進行的;因為我們知道邪惡暴力是錯的,但卻認為正義暴力是對的;因為我們這些一般民眾不會是血腥的惡徒,但卻極有可能成為正義的劊子手。如果「正義」之概念走到了這一地步,讓整個社會都「超我化」,它已然和道德背道而馳了,則我們就必須重新釐清「正義」和「道德」之間的關係。
3. 不再問「正義」,而要問「責任和義務」
為什麼「以暴制暴」經常被聯繫於「正義」?主要是因為「正義」概念本身出了問題。一方面,「正義」是屬於前現代時期的概念,是指在神權與君權的時代,由神祗或君王來執行賞善罰惡的判決,具有因果循環的警世效果。另一方面,「正義」是屬於現代時期的概念,從國家設計者的角度出發,秉持公平分配的政治原則,衡量大多數人的利益和福祉,把道德當成財貨一樣來進行分配或計算。前一種正義必然伴隨著懲罰,作惡的人要受到該有的報應;後一種正義則伴隨著補償,拿一條命換一條命,槍決了死刑犯,國家就再也不虧欠受害者了。這兩種正義所重視的乃是秩序與管理,而不是倫理。
啟蒙時期的康德,其倫理學強調「義務」(duty),這不同於前面那種訴求著外在力量(神祗、君王、國家)的正義,而是訴求著我們每一個人的內在道德判斷與抉擇。「我的義務」即是:我如何摒棄自身的利益考量,做出自由的道德抉擇,而這個抉擇同時也具有普世的價值(是所有人都該選擇的)。此外,當代倫理學則強調「責任」(responsibility),同樣也是訴求著我們每一個人的行動。「我對他人的責任」即是:面對他人的受苦與創傷,我如何付出相應的責任,以至於我不僅不會對他人暴力相向,不僅不會縮減他人,甚至,我會藉由他人而帶來我自身的變異。不論是「義務」或「責任」,都要求我們回到每個人自身,要我們捫心自問:對我而言,最艱難的倫理考驗是甚麼?我如何通過此一考驗?
為何我們總是脫離不了「以暴制暴」的思維呢?因為一開始的方向就錯了,一開始提出「怎樣才是正義」之問題,就容易落入以暴制暴的答案。此問題不僅陷入惡性循環的無解,也開展不出任何倫理學的向度。我建議,重新發問:「我的義務是甚麼?」或「我對他人的責任是甚麼?」
4. 兩個人,受害者與犯罪者
從義務和責任出發來看待死刑存廢議題,第一件事便要考量受害者(是指受害者家屬)。受害者到底要甚麼?通常,我們會用同理心去推想,理所當然認為受害者要討回一個公道,要平息心中的憤怒。如果所抱持的只是這樣的同理心的話,則我們把同理心設定得太粗淺、層次太低。失去親人所承受的是重大打擊與心理創傷,這會是一段漫長而艱苦的心理歷程,會產生怨恨(怎麼會有這種沒有人性的人)、憤怒(警察在幹甚麼?)、哀傷(為什麼是我?)、悲慟(誰都無法了解!我也不想活了!)、罪疚(我當時為何不阻止她出門?)等各種情緒的變化。所針對的對象包括犯罪者、執法者、當事人、自己、其他家人、社會大眾等等。
這麼複雜的心理創傷與變化過程,豈是簡單地用一條性命就可以處理的?單單用「一命還一命」做為整個創傷事件的收尾,好像只要賠償了一條人命,我們該做的就已經做完了。這樣的話,要嘛我們太貪圖便利,要嘛我們太粗心草率,我們只是在處理「事情」,而不是在處理「人」。我們太輕忽了受害者的深層悲慟,以及他們嘗試要穿越此悲慟並獲得解脫的努力。我們的粗淺的同理心,讓我們只注意短暫的情緒發洩,而沒有顧及長期的心理歷程與變化。受害者要的不只是一次性的安慰與安撫,而是需要長時間的深刻陪伴與協助。陪伴與協助包括:如何經驗各個階段的痛苦與悲慟,如何體驗撕裂經驗並穿越它,如何放下焦慮並獲得平靜。這才是我們的義務與責任。在這樣的陪伴與協助過程中,我們不是高高在上的,我們不是在施予同情。而是,我們將會被受害者的勇敢所震撼,我們在他們面前將會自慚形穢而自我改變。
從義務和責任出發,第二件事要考量的是犯罪者。犯罪者的產生,是生理基因的突變,還是教育過程有了偏差?我們當然不會支持前者。把犯錯的原因歸為「天生壞胚子」,這只是我們不肯承認自己教育疏失,為疏失行為找出合理化的藉口。既然教育過程有了偏差,那麼,我們的社會便要負起責任,我們每一個人便要負起責任。犯罪者的成長過程沒有受到適當的教育,他犯了錯之後,難道我們還不應該重新教育他嗎?改善監獄制度,讓監獄朝向教育化的方向(而非管理化),這同樣是個困難艱苦的工作,但是,這個工作不僅顯示了我們對於未來「人可以改變」的信任,也顯示了我們對於過去的教育失敗願意負責。
有人說,犯罪者如果認錯後悔了,他會發現自己過去的生命是全然無意義的,反而會希望以死來贖罪。若是如此,我會說,這正顯示了教育的工作才剛要開始。這個犯罪者尚未真正改變,他仍然是以錯誤的生命價值觀在思考事情,仍然是以一種方便、快速的處理方式在對待生命,不論是對待他人或是對待自己。真要贖罪的話,必須活著而改變才叫做贖罪,一死了之仍是在逃避贖罪。
討論死刑存廢與否的問題,包含了我們自身的恐懼和焦慮。這樣的恐懼和焦慮不是外在的,不是針對外來的暴徒,而是內在的,針對我們自身所面臨的倫理考驗。只有當我們不想承擔艱難萬分的、深淵般的倫理考驗時,我們才會把它簡化為只是防堵外在暴徒這樣的表面問題。